“大型活動”,是指由單位(社團)主辦或政府組織,在特定時間內,面向社會臨時占用或者租用公共場所舉辦的,由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公共活動。由于大型活動參與人數多,受社會關注程度高,社會影響大,極易成為破壞活動的目標和對象以及制造影響的場所。另外,隨著社會文明程度和民主化進程的進一步提高,各項大型活動中各級領導與群眾接觸越來越密切,距離越來越近,群眾對安全保衛的要求越來越高,公安機關活動安全保衛的難度和壓力不斷加大。因此安保工作不僅關系活動的正常進行,也關系著社會秩序的穩定。
近年來,隨著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大型活動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的重要載體。在社情動態日益復雜的情況下,防范針對大型活動的破壞活動以及有力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成了當前乃至今后公安機關一項經常而又長期的工作。新的形勢要求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保衛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必須進行科學的評估,制定針對性方案,建立高效的指揮系統,精心組織實施安全保衛工作措施,以最大限度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大型活動在安全的環境中進行。
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現狀分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型活動日益增多,大型活動的增多,提升了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促進了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認識到,隨著社會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的增多,各種人為的、自然的災害事件頻發不斷,可能危及到大型活動的安全??v觀近年來國內外舉辦的大型活動,雖然各國的政治體制、社會環境不同,但其安保工作卻有許多共同之處,當然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此對國內外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借鑒國外大型活動安保工作先進的做法,彌補我國在大型活動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國大型活動的總體發展趨勢是數量越來越多,規模和效應加大,并逐漸走向國際化。公安機關在各類大型活動安保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
在大型活動安保職責的認定上,我國大型活動中遵循的是“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并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許可舉辦的大型活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指導督促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同時在安全要求上,我國提出的是“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這一原則對大型活動的安全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根據這兩個原則,我國的安保模式是公安機關和主辦方協調配合,共同完成安保任務。從近年來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現狀看,警力投入越來越大已成為顯著特點,警方基本已成為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主力軍。
這種由警察直接參與安保工作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警方直接掌握整個活動的狀況,及時地將安全事故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展,威嚴的著裝警察也可以有效的震懾犯罪分子,給廣大參與活動的群眾很大的安全感。另一個方面由于警察隊伍的高度紀律性和國家強制性不僅使整個活動的安保工作顯得較為有序、統一而且便于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安保工作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活動的安全系數,很好的做到了“安全第一”這一原則。由于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的安保上是以確保安全為重中之重,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問題上承擔著比較大的安全責任,對公安機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給警察帶來了很大的工作壓力。因此,堅持大型活動安保工作“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其目的是增加主辦方的責任感,讓民間的安保力量參與到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中,以減輕警方所承擔的巨大壓力。
大型活動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安保工作理念落后,職責不明
我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責任,并制訂安全保衛工作的方案?!庇纱丝梢?,我國在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中倡導“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公安機關是承擔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原則還遠遠沒有在理念和行動上得到貫徹。人們普遍認為安全保衛就應該是公安機關的職責,而一些黨政機關的領導在安全理念上也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對民間活動和公共活動定位不明確,把安保工作看成是公安機關的責任。
在這些觀念的影響下,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中承擔了很大的壓力和責任,為了確?;顒拥陌踩?,警方不得不對安保工作進行包攬,導致了我國警力資源的濫用。此外在我國,大型活動的預警系統不成熟,通常遇到大型活動就出動大量的警力進行保衛,人力資源嚴重浪費,在具體的活動中,警力的分配上還不能做到科學的優化配置,靠大量的警察來保證安全,這不僅犧牲了許多警察的寶貴時間,也影響了正常的警務活動。在公安機關一些領導的觀念中“人海戰術”仍然是最穩妥的方式,為了達到以大規模的著裝警察來震懾犯罪分子的目的,常出現執勤民警的數量超過參加活動的人數,背離了活動歡樂祥和的主旨,更沒有體現出安保工作人性化的理念。
主辦單位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管理
部分主辦單位重視經濟效益,對活動的安全不夠重視,工作措施不落實,導致舉辦的大型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甚至釀成事故。具體表現為:一是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報。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從實際情況看,有些主辦單位不經公安機關審批就擅自舉辦大型活動,使得活動的安保工作脫離公安機關的監管;有的在活動舉辦前幾天才向公安機關申報,使得公安機關沒有時間進行現場安全檢查;還有的弄虛作假,不據實申報。二是不落實自身的責任?!度罕娦晕幕w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并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痹撘幎w現了“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主辦方的責任。但少數主辦單位往往錯誤地認為只要經過公安機關審批,就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問題,承擔安全保衛任務。
安保力量專業化程度低
我國在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上通常采用從各個部門抽調警力的方法組成安保力量,許多都是臨時組建的隊伍,大部分都沒有經過專業知識的培訓,專業技能缺乏,處警能力低。由于是臨時組建的隊伍,平時勤務訓練不統一以及各警種之間的差異,相互間的協調和配合都不完善,極易在安?,F場形成各自為戰的局面。由此可見我國在大型活動安保力量的專業化方面還有待提高。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國際性大型活動將在我國舉行,這對公安機關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如何培養專業化的安保隊伍,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保障滯后,難以滿足現實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國的大型活動安保工作正在步入法制化的軌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與實踐需要相比,與國際化目標相比,法律仍是我國安全保衛工作發展的一個瓶頸。